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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2014-02-24 来源: 文字:[    ]

    2013 年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过并公布,于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旅游法重点在于规范旅游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旅游法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旅游法对旅游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对旅行社、景区、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对旅游合同的内容与签订进行了详细要求。从法规内容来看,旅游法的出台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
    旅游法对旅行社的规范经营、产品研发和服务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一直规范经营,重视产品研发的旅行社,有利于其进一步巩固竞争优势;对于一些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利或者生存的旅行社来说,旅游法的规范要求将对其形成一定冲击。整体来看,旅游法将促进旅行社进一步重视企业品牌影响,提高产品研发和服务水平,改善行业经营行为,对行业内现有旅行社格局可能会造成影响,运
作规范、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产品研发能力强和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将会有更大发展空间。
    2013 年12 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以及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要求进行了细化。通知要求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并明确了不合理低价的标准以及诱骗旅游者的行为内涵,规定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旅游法的进一步实施,有利于旅游企业的进一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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