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揭开了银行业费率市场化的大幕。《暂行办法》规定,除了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确定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
场调节价。自此,银行的收费业务自主定价功能得到极大激发,从而成为银行业市场化经营的重要
步骤。
2012 年2 月10 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体框架与《暂行办法》相比变动不大,但受到“谴责银行暴利”的大环境影响,对银行收费行为有了更多的制约。在银行收费业务定价能力和范围都已经显著增强,甚至因银行业当前的半垄断状态而在某种程度上被滥用
之后,监管部门希望更多干预银行定价行为,以迫使银行让利,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从而缓解舆论
和公众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