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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定价过五关 药监改革始起步
2007-03-13 来源:新京报 文字:[    ]

    新春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按照这一政策性文件规定,今后的医药价格制定程序将要经过成本调查、专家评审论证、听取各方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等五道完整程序。为公正起见,发改委还对这五道程序作了不少严格限制,比如,成本调查必须有两名官员参与并签字负责,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实行随机抽选,定价之前可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

    作为药监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发改委的这项最新政策,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一方面针对药监工作的要害环节,即医药定价体制进行了完善规定,以弥补目前药监制度的漏洞;另一方面以负责任的态度,让人们看到了药监制度改革的曙光。

    提到医药价格问题,太多的人有太多的话要说。从数千元治感冒,到数十万元做无休止的检查;从新瓶装老酒式的变着法子涨价,到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回扣歪风;从医生故意多开单子赚取提成,到平价药店的屡受攻击……人们在感受肉体病痛的同时,不断忍受由医药价格虚高带来的心灵折磨。“买不起药、看不起病、住不起院”,几乎成了很多人就医过程中的同感。

    现在看来,这种不正常现象,不仅和某些政府官员腐败有关,更和医药监管体制特别是医药定价机制的漏洞相关。

    考察原有定价机制可以发现,一方面,由于药监部门没有详细规定新药研发和旧药改进的标准体系,导致很多药企以对旧药改头换面的方式取得新药名再重新定高价的方法,赚取不义之财;另一方面,有关法律和政策对药品定价,亦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使得政府定价行为很容易被异化为“企业定价,政府确认”的方式。一个最典型的问题是,不管是《药品管理法》还是国务院实施该法的细则,都只笼统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却没有规定这种定价的监督程序。

    对这些漏洞,特别是医药定价程序上的漏洞,有关方面和地方政府并不是没有觉察。以北京市的政策为例,北京市发改委曾在2005年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受理药企价格申报后,要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进行调查再定价。但即便是这样的规定,仍然忽视了程序公正这一防止权钱交易有效手段的使用。

    正是在这样的医药定价制度下,不仅药企可以通过耍花样取得高定价,还造就了依靠医药定价权力而发财者,如原药监局长郑筱萸。

    现在,对国家发改委关于医药价格的新政,尽管还有改进的空间,比如没有将媒体公布信息作为必经程序,而只是作为选择性程序;但是,毕竟这是可喜的进步。

    当然更应看到,就整体的医药监管体制而言,医药定价制度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在其他很多环节,比如药监局的权力垄断、主管部门和药企的利益捆绑、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均衡、国家基本药品制度、药企与公民的信息对称、医疗专家对医药监管的局外人角色等诸多方面,还需要认真考虑,尽快制定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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