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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受到政府管制
2012-03-21 来源:弘博报告网整理 文字:[    ]

   各省市(区)物价和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不同级别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可以适当的拉开价格档次,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下调价格,但不得上浮超过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在向省级卫生和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获批后,可以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

图表 浙江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政府指导价格主要依据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而确定。2001 年8 月,卫生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测算方法。成本项目一般包括设备费、耗材费、水电费、维修费、折旧费和劳务费等,其中劳务费一般按照医疗机构全社会月平均工资来测算。政府在首次确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后,一般很少会上调价格,而社会平均人力成本和材料成本一直在上升,从而导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偏低。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为例,比如该省的特级护理费的价格为2.5 元/小时,新生儿护理费为10 元/日,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为2 元/日,这些收费价格甚至低于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政府在各省市内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不能合理反映医生诊疗技术和护理水平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反映各医院间品牌的差异,这既不利于医院的优胜劣汰,也不利于医院更专注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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